辽宁厂房拆迁律师-工厂拆迁能否以违建名义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房屋具有一定的强制处分性,无论是对对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施,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那么,工厂拆迁能否以违建名义实施强制拆除?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辽宁沈阳朱先生的厂房被纳入征收后,他因补偿不合理,未签补偿协议。征收方便在未下发任何强制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暴力拆除了该厂房,厂内的机器设备和生产资料全部损毁。事后他才知道征收方是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及设施需要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经过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才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行政机关在对案涉厂房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未履行催告程序,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且强制拆除行为简单粗暴,手段极其强硬,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违依法行政、合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朱先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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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