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山东烟台莱山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每公顷补偿162万元,快来看看吧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6-27 15:52:08    

  2023年6月20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烟台莱山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每公顷补偿162万元,快来看看吧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航天路以北,学府东路以南,北航路以东,马山河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南寨村、辉石埠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科研建设,用途为科研用地。

  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高新区财政金融部、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和马山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6月2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烟台高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62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征地小课堂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遗漏了补偿项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发现遗漏了补偿项目,可以向征收部门申请要求其继续履行补偿职责。即使超过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载明的起诉期限,仍然可以依法向征收部门申请其履行补偿职责。

  这是因为,房屋征收后进行补偿,主要是填补被征收人受损的财产权益。

  对于法律规定的补偿事项,若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属于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法定补偿事项要求征收部门再进行补偿,如被拒绝,针对遗漏的补偿项目申请补偿,进行提起相关诉讼,要求其履行补偿职责。

  对于征收部门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因此,在存在遗漏补偿项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的补偿职责实际未履行完毕,且该状态一直持续。所以,被征收人依法申请其针对案涉决定书遗漏的补偿项目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期限的限制。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文章类型: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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