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房拆迁律师-承租人是否能享有安置补偿利益
公房承租人不同于一般的私房承租人,公房的承租人实际上是福利分房政策的承受人,享有长期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其经济地位接近房屋的产权人。那么,在公房拆迁中,承租人是否能享有安置补偿利益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湖南湘潭的赵先生于曾因某厂分配,得到一套公房的居住权,该房被征收时,赵先生已去世,由其子女与该公房的实际产权人,即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约定了补偿款。
实践中的公房拆迁,在明确公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多采用这三种方式:第一,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第二,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即实物补偿;第三,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即货币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补偿的补偿对象是公房的产权人。因此,公房承租人不得直接主张由征收部门对其进行补偿。实践中,一般由产权人在获取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款后,由产权人对于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
本案中的某公司作为公房产权人,与赵先生的子女签订《搬迁协议书》,实际维护了他作为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赵先生已去世,但他的子女可以以其继承人的身份,享受其安置补偿利益,并对补偿款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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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