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厂房拆迁律师-石灰厂拆迁补偿款全给了承租人合理吗
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补偿,因为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那么,工厂拆迁补偿款全给了承租人合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湖南株洲的袁先生在当地合法经营一间石灰厂,2007年他将该厂租赁给孙某,双方签订协议,租期11年。2014年孙某将该厂擅自转租给秦某,该地被征收后,秦某直接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数百万的补偿款。但袁先生直到2019年该工厂被强制拆除时,才知道上述事实,于是委托了律师维权。
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本案中的袁先生作为该工厂的合法所有人,是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主体,有关部门具有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他在房屋被纳入征收项目多年后才知道拆迁信息,可以证明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的调查、登记以及公告信息的职责。征收方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越过工厂所有者直接与承租人协商补偿,明显侵害了袁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袁先生可以先向有关部门提出安置补偿申请,请求有关部门履行补偿职责。如果有关部门不予回应,可以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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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