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城中村改造律师-原址重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有没有赔偿
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城中村改造又原址重建,房屋被强制拆除有没有赔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西长治林先生的住宅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拆迁,他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搬到有关部门提供的过渡房居住。由于征收方承诺的安置房一直未交付,林先生便回到已拆房屋的所在地自建房屋,但未办理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后来该房便被有关部门以违建的名义强制拆除,林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还能请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请求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利的损害。
本案中林先生的住宅被征收拆迁,有关部门已向其提供过渡房保障其临时居住权利。他在有关部门安排统一回迁安置之前回到原址重建房屋,且未依法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该房就不属于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修建的合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故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因此,林先生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但针对有关部门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回迁安置义务的问题,他可以再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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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