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石灰厂拆迁补偿款却给了其他人,冠领律师帮委托人解开迷局力挽狂澜
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补偿,因为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可是在湖南省株洲市农村却发生了这么一件奇葩事。袁天生开办的石灰厂被强拆,补偿款却全都进了承租人的腰包。
袁天生在当地拥有一座石灰厂,办有合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石灰、精石灰加工、销售等业务。2007年,袁天生将石灰厂租赁给了孙思源等人,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是2007年至2019年。
2019年12月底,该石灰厂突然被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强拆。袁天生此前未得到过任何消息,询问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方竟告诉他,这里几年前就已经被征收了。
自家的石灰厂被征收,作为所有权人的袁天生却不知道?袁天生倍感疑惑,他隐隐感觉事情背后的真相不简单,单靠他一人之力恐怕很难处理。于是他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帮助。冠领律所在知晓事情始末后,委派郭敏慧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同作为征收方的有关部门沟通并通过法院调取相关材料后,发现该石灰厂所在地早在2014年即涉及村庄整治和土地流转项目。另该石灰厂在2013年被一名叫秦经的人注册为龙腾石灰厂,且在2015年2月,有关部门就对该石灰厂进行了评估,评估净值为358.5万元。
冠领律师还发现,正是这个秦经最终同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全部补偿款。袁天生这下可纳闷儿了,他从不认识这个名叫秦经的人,他凭什么来领取属于自己的补偿款呢?
袁天生向孙思源等人询问,这才得知,孙思源等人早在2010年4月就将石灰厂私自转让给秦经经营,他们还签订了一份《内部转让协议》。上述种种,袁天生竟时隔将近十年方才知晓!
袁天生顿感怒不可遏,却又不知该如何是好。冠领律师耐心安抚委托人情绪,告诉他如今权益受损严重、间隔时间漫长,如要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就不能错过任何一个维权机会。袁天生对这一说法十分信服,特别授权冠领律师代为处理此事。
冠领律师首先代理委托人拟定并向有关部门寄送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有关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纠正错误,并对石灰厂的实际合法所有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但有关部门签收文件后未作任何答复。冠领律师于是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袁天生时隔十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补偿,已经超出法定期限,裁定驳回了袁天生的起诉。
冠领律师立即代理委托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立足法律向二审法院提出:只要有关部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存在,有关部门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其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相对人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履行申请时,其更应及时有效履行。
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裁定严重错误。在几方多次沟通后,为了尽快推动案件进展,冠领律师说服委托人撤回了上诉及之前的起诉,联系了一审法官后重新进行了起诉。
诉讼过程中,有关部门辩称:针对石灰厂的补偿已经完成,袁天生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补偿利益问题。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称:
首先,袁天生作为该区域被拆迁人,却从未见过有关部门张贴过相关调查统计材料,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调查、登记职责。
其次,在评估报告等文书中,载明了该石灰厂是租赁经营形式,有关部门在就石灰厂的补偿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沟通时,明确知道秦经并非石灰厂的所有权人,根本不是法定的被拆迁补偿安置主体。
最后,有关部门与秦经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故意侵害袁天生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该违法行为的不利后果不应有袁天生承担。秦经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属无权处分行为,对袁天生不发生效力。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有关部门限期对袁天生要求征收补偿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在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被蒙在鼓里十年之久的袁天生终于峰回路转,避免了拿不到补偿款的尴尬境地,维护了合法权益。(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