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高青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涉及5个地块,快来看看吧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3-31 11:25:47    

  为保障胜利油田2019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高青县)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淄博高青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涉及5个地块,快来看看吧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高城镇赵班路东500米、小清河堰北60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赵王村。

  地块2位置范围:芦湖街道三甲赵村居民点北5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芦湖村。

  地块3位置范围:崔家村居民点西南24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赵店村。

  地块4位置范围:芦湖街道于家村居民点东15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湖东村。

  地块5位置范围:常家镇许管村居民点北6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许管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5拟用于胜利油田2019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用途为采矿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常家镇人民政府、高城镇人民政府、芦湖街道办事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拟于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高青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征地小课堂: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哪些“期限”需要特别注意?

  1、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的期限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4、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遭遇强拆后,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文章类型: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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