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并不等于失去房屋的相应权利,冠领代理委托人成功权确认强拆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3-03 15:45:50    

  老宅院调换新宅基地后遇到拆迁,原主人对老宅院内的房屋还享有权利吗?老宅院内的房屋会得到补偿吗?因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河南郑州王先生家的两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他家的情况与别家迥异,拆迁进展得并不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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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王先生的父亲取得了用老宅院调换的新宅基地使用证,且搭建了一处新房。当地征收项目启动后,王先生的母亲就新房与征收部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但因王先生一家早已与父亲分户,该《安置补偿协议》未把王先生一家四口计算在内。

  随后,王先生以老宅院为依据,要求征收部门对其单独安置,但遭无情拒绝。僵持期间,征收部门悄悄地强拆了王先生老宅院的房屋。

  “老宅院不是我的,但里面的房子我肯定有一定权利啊!”王先生跟好友唠叨说。凭着朴素的法律观念,王先生拨通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电话。接到求助的冠领律所立即派律师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并安排适合本案的冠领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委派后,冠领律师在王先生没有强拆时的照片、视频之情况下,极力说服证人作证,并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梳理成承前启后的证据链,代理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征收部门辩称:

  第一,王先生的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王先生之父就案涉房屋曾提起过行政诉讼,前次诉讼与本次起诉诉讼请求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名字虽然不同但案涉房屋为父子二人共有,其本质是相同的。

  第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有的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以及拆除行为系被诉行政机关所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先生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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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辩称:

  己方不是法定的拆迁改造主体,没有对王先生的建筑物进行拆除。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虽然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与其父亲所诉案件的诉求基本相同,但两案的原告主体明显不同,且王先生父亲的案件未进行实体审理即撤诉,所以不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

  其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虽然王先生家因为宅基地调换原因对案涉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权,但其对案涉宅院以及附属物享有一定权利。

  最后,对方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房屋拆除,导致王先生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对方未能就王先生无权就案涉宅院内的房屋提起诉讼,或者不存在强拆行为进行举证的,可以推定作为该拆除行为受益人的被告实施了案涉拆除行为。

  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征收部门强拆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通过前期实地考察,中期认真研判案件,后期据理力争,帮助王先生收获了阶段性维权结果,同时,冠领律师也收获了王先生“专业负责,周到敬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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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 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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