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南拆迁补偿律师-交付安置房却被要求按当前市场价格补齐差价合理吗
征收过程中商讨安置补偿价格,其中周围的房价是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的一个标准,那么在房屋征收拆除后,到了交付安置房环节,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按照周围房价补齐差价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20年3月湖南长沙袁女士家里90多平米的棚户房面临着拆迁,由于是袁女士一家人唯一居住场所,深思熟虑后袁女士作为家里的代表便选择了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两年过后,到了交付安置房的时刻,行政机关却要求袁女士需按现如今的市场价格补齐差价。由于没有经验,袁女士也无法确认行政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
在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地铁公交枢纽建设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补偿标准是不能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的,否则即视为不合理补偿。在交付安置房时是否业余要遵守该程序,按照市场价补齐差价,其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早有规定,其中第十条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总的来说,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当初选择是安置房,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就应当以房屋征收时的价格为准。因此,袁女士遇到的情况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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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