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土地被占用,近千棵杨树被清除,冠领律师力证以租代征行为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1-19 11:26:33    

  在我国,行政机关虽是公权力机关,但有时也可以是民事主体,比如以机关名义实施购买、租赁等行为。但在对土地进行建设时,租赁和征收常常容易混淆,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2021年,贺广正的土地就被行政机关以租赁的名义占用,土地上的树木也被强制清除,且未获得任何补偿。他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名为租赁,实为征收,因此与其产生纠纷,并持续一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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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广正是山东泰安某村村民,2006年他在该村承包12亩土地用于种植林木,并向村集体交纳了承包费,约定承包期限为25年。后来村里因修河坝和大井等活动毁损了贺广正的林木,村支部便将其承包期限延长至2052年。

  2021年5月,当地行政机关以建设湿地公园为由,要求该村村委会与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自此,行政机关便租赁了该村近120亩土地,贺广正的土地也在其中。行政机关随后施工清除了贺广正种植的960棵杨树,并占用了他的土地。看着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还剩三十多年的承包期限无法实现,贺广正心疼不已。

  贺广正认为行政机关以租赁方式强占自己的承包地,既未经批准,也未进行补偿,该行为严重违法。他要求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查处违法占地,却未获得任何回复。于是贺广正只能寄希望于法律武器。

  经过一番打听,贺广正来到在拆迁领域实务经验丰富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黄相海律师受律所委派代理此案。冠领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又去实地考察,再理清办案思路,他认为本案既需要证明存在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还需要证明该行为的违法性。为此,他指导贺广正准备了村集体出具的发票和延长租赁期限的《证明》、土地租赁协议、承包地上树木前后对比照片等充足的证据。冠领律师随即代理委托人先对执法局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职责的行为违法,再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占土地的行为违法。

  在第一个诉讼中,执法局辩称,在未认定贺广正的土地在行政机关租赁范围内之前,贺广正无权起诉,主体资格不适合;行政机关租赁土地用于农业水利项目经过审批,不存在违法占用土地,依法不应查处,且执法局没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冠领律师据理反驳,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见,执法局对非法占地具有调查处理的职权。其次,执法局并无证据证明其不具备查处的法定职责。因此,执法局在收到贺广正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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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次诉讼中,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执法局对贺广正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处理。这个判决让贺广正对接下来的诉讼充满信心。

  在第二个诉讼中,行政机关辩称,他们是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不是行政协议。土地是村民倒包给村委会,村委会再租出来,所以他们与贺广正没有任何关系,也没采伐他的树木,贺广正提起本案诉讼明显错误。其次,贺广正的承包地并不在他们的租赁范围内,所称树木也不存在,贺广正无权起诉。最后,他们租赁土地是用于农业水利项目,经过了行政审批,并非违法占地。

  冠领律师表示:首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因建湿地公园占用贺广正的土地12亩,杨树960棵”。再根据土地租赁协议、施工现场照片等材料可证明行政机关对贺广正的土地实施了占用行为。其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而实施的行为,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租赁是为了建设湿地公园,证明行政机关租赁土地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并非为了其自身的法人利益,因此该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行政机关在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租赁合同代替审批征收占用涉案土地,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经过对双方证据的核实,最终支持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行政机关占用贺广正涉案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虽然种植多年的树木无法再恢复原状,但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贺广正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本文除办案律师外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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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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