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北拆迁补偿律师-征收方不按照补偿协议发放过渡费怎么办
土地征用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或者单位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且该笔补偿也是被征收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在拆迁中协议答应好的给过渡费,事后却不予补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拆迁过渡安置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为过渡费。2020年初湖北武汉的关女士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时,选择了产权置换的安置补偿方式,并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好自搬离后征收方每半年向关女士支付一次过渡费。可征收方只支付了一次就再未支付过,关女士多次反映也无果。
安置补偿协议是为了约束征收方与被征收拆迁人,双方按约定好的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避免纠纷出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征收方仍旧不履行协议时,关女士有权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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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