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房屋征收补偿律师解答强制拆除时应遵循哪些程序
在征地纠纷中,部分征收方不按照相关程序来实施征收项目,强拆导致与被征收人产生矛盾,那么强制拆除房屋的合法程序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此法条可知被征收人如果未对房屋征收行为采取反对意见的行动,又未在规定期间内搬迁的,可以申请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合法程序有:
(1)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迁移,则房屋征收人员才可以启动强制拆迁程序。
(3)强制拆迁时,必须组织街道办事处和被拆迁单位的领导到拆迁现场,并由公证机关对拆迁房屋和房屋的财产进行保全。执行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必须在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除房屋时需要证据保全,公证机构应组织人员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应当由公证机关通知被拆迁人。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出席,或不愿意签字,公证人应当记录在案。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如果不能及时交给被拆迁人,则由拆迁人将其安置在适当的库房,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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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