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厂房被指违建未经法定程序遭强拆,冠领律师据理力争确认其强拆违法
哪怕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年,但一想到当时的场景,李明仍感到心有余悸。2021年11月12日,河北唐山李明的厂房被当地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导致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李明委托冠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有关部门强拆案涉厂房的行为违法。
当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将李明辛苦建设的厂房强制拆除,彩钢房顶砸到地面的刺耳声音、散落一地的玻璃渣、房屋墙壁轰然倒塌带起的尘土,给他的生活也蒙上了一层阴影。他找该部门工作人员交涉,却被其告知该厂房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依法应当拆除。
这个理由,李明已经听过太多次。可是他不理解,建设厂房的时候,他明明拿到了相应证明。
早在1996 年李明就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协议建厂,2001年又续签了协议。2005年,该区因建设需要对李明厂房所在地进行征收,当时该区、乡有关部门向其承诺可以置换场地重建厂房,并办理了批准手续。2005年9月9日,李明在村集体协调见证下和村民签订了一份《承包地转让合同》,又在该承包地上建起厂房。事后,李明向当地国土所和村委会递交办理用地和建房相关手续,村委会也开具了相应证明。接着,李明便紧锣密鼓的生产经营,生意也越做越好。
然而,2021年8月19日,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一连对李明出具两个复函,称其厂房未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依法应限期拆除,并下发了两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李明不愿辛苦建设十几年的厂房毁于一旦,便对上述两份通知书提起了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作出了两份复议决定,均维持了两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1年11月12日,曾经红红火火的厂房被强拆变成一地废墟,李明再也按捺不住,他决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经朋友介绍,他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待人员了解大概情况后,安排在征拆诉讼方面经验丰富的刘番律师与李明详细沟通。
冠领律师了解详情后,向李明指出了维权方向,并得到了李明的认可和委托。此后,冠领律师前往拆迁现场,收集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维权方案,将案涉相关部门诉至法院。
法庭上,该部门称,案涉彩钢顶房系违章建筑,属于法律规定的限期拆除情形。李明在承包地上建设了涉案建筑,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单》的情况下,未按期自行拆除而予以强制拆除,程序完全合法,并无不当。
针对该部门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具的两份复函称李明占用土地建设厂房,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且未批先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依法应限期拆除,作出两份复函,但该两个复函前期并没有进行过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是工作内部形成复函,因此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听取申辩,依法公告,但被告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拆除违法的建筑物过程中履行了公告程序,告知李明应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救济途径等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另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却依据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涉案厂房建筑物已经拆除,依法应确认被告相关部门强拆李明厂房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被告相关部门强拆李明厂房的行为违法。(本文除律师外,其他人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