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河南拆迁补偿律师-产权置换的安置房被征收部门卖了怎么办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主要就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结合型补偿等方式,每一种方式适合不同的拆迁情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安置房,交付房屋时却发现房屋已卖给了他人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河南郑州某村遇到拆迁,李老先生跟征收单位签订了安置协议,选择要一套200平米的安置房,后来在交房阶段,才得知该房屋已被征收部门卖给了其他人。李老先生还能要到该房屋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产权置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征收方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所以,李老先生可以主张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获得该房屋。
当然,也可以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解除安置协议。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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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