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签收信息公开申请书不答复,冠领代理诉讼获两级法院支持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权力决定,而是由民主权利决定。有些地方政府把所掌握的公共信息资源视为独家占有,既不愿主动公开,又对公民申请公开置之不理,这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田丽丽在江苏徐州有一处房屋。今年2月,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2月26日,田丽丽向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公开相关信息。相关部门于2月28日签收快递后,一直未予答复。田丽丽很是郁闷,政府公开信息不是法定义务吗,怎么了解相关信息就这么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李静律师、刘晓鹏实习律师接待了她。冠领律师了解具体情况之后,指导田丽丽收集证据,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据此,相关部门未按照上述规定,针对田丽丽的申请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判决确认相关部门逾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相关部门辩称,2022年3月2日,田丽丽已就其需要的政府信息向上级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对此已经提出相关意见,上级部门也已作出答复。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信件一般由门卫签收后交给办公室工作人员,期间工作人员从未收到过田丽丽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而且,在一审诉讼答辩期间,他们就田丽丽申请公开的信息多次询问、了解,以期达到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但田丽丽却拒绝告知与沟通。所以,田丽丽提起的行政诉讼明显没有必要。
冠领律师指出,田丽丽于2022年2月26日向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相关部门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田丽丽作出答复,其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因疫情防控形势其工作人员未收到快递并不当然成为其逾期未答复的理由,相关部门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根据。
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相关部门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至此,田丽丽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当遇到政府信息不公开进而维权受阻的情况,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敢于打破政府信息公开的“栅栏门”。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律师:妥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