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中村拆迁律师-迟迟未拿到拆迁安置房怎么办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而房屋在征收且拆除后,征收方仍不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该如何解决?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河北唐山的于先生自述一家本应过着小康生活,住着独门别院的房子,虽算不算大富大贵,但是生活安稳有奔头,可自打拆迁后生活一团麻。是什么让于先生有这样的想法呢?原来五年前当地行政机关征收房屋,将于先生家的纳入其中,当时于先生选择了产权置换的安置补偿方式,至今2022年置换的安置房仍没到手。五年时间一直租房居住,没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于先生这样的情况,征收方是否构成违约呢?首先要看征收方长期不交房屋的情况,是不是属于逾期不交。逾期与否取决于补偿协议中有没有规定房屋的交付日期。如果房屋的交付期限在补偿协议中已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征收人在超过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其交付义务,则属于违约行为。
如果补偿协议中未约定交付安置房的时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若违约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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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