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对征地补偿安置侵犯女性村民权益说“不”
农村宅基地“批男不批女”、征地拆迁不给妇女补偿款、外嫁女离婚不给征地补偿……在农村分地、征地事件中,类似的“男女有别”的“风俗习惯”很常见,有些甚至“走入”了村规民约中,由此引发不少矛盾纠纷。
近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并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了女性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方面的保护措施,还进一步明确了妇女上述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本文就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地、征地补偿安置不可男女有别
中国自古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这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现实中,一些农村在划分宅基地时不分给女性,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补偿款。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作出回应,对这类侵害农村女性权益的行为予以全面否定,其中规定: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二、婚姻状况不影响女性在村里的权益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不享有娘家权益,这是不少农村地区的“约定俗成”,部分村庄还会以村民会议决定或者地方政策为由,排除外嫁女的征地补偿安置利益,导致不少外嫁女“两头空”。随着新法的出台,外嫁女的权益得到很大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代表着女性村民的婚姻状况变动并不影响其应得的土地权益及补偿安置权益。
三、女性村民权益受侵害享有救济途径
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权利是虚幻的。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规定了女性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还为上述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了充分的救济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5条规定: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另外,新法第77条中也有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广大女性村民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分配等问题上主张自己的权利,遭遇不公平待遇时,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冯昱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