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冠领代理河南洛阳强拆案再胜诉
周余在河南洛阳有一处房屋,因拆迁部门未与其达成拆迁补偿事宜而强拆了他的房屋,他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林丽丽律师代理维权。一审胜诉后对方又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周余现居住在江苏昆山,他在老家河南洛阳有一处房屋,平时很少回去。因洛阳房屋所在地整村改造,周余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22年2月16日,街道办将周余的房屋强制拆除。
房子拆除半月后,周余回到老家,看到自己的小区已成平地,顿时傻了眼。经过多方打听,他了解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拆迁案件方面专业性强,于是赶紧电话咨询。冠领律所林丽丽律师了解情况之后,得知周余竟然不知道他的房屋是谁强拆的,而且手中没有任何与强拆相关的证据。
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林律师认为,在被拆除房屋位于相关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相关部门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相关部门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于是,林律师代理周余先起诉了当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提供了当地街道办出具的情况说明,自认街道办强拆了房屋。
确定了强拆主体之后,林律师又将街道办告上了法庭。
在这起案件中,林律师认为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背了《行政强制法》以下规定: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及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未能依法向周余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决定书》,未进行书面催告,未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并听取陈述、申辩,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一审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经过庭审,一审法院支持了林律师的一审代理意见,判决街道办强拆周余房屋违法。
街道办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周余对林律师的专业水平非常认可,二审又委托林律师代理出庭应诉。
二审法庭上,街道办称周余的房屋与其他83户业主的属同一楼体无法区分拆除,其他业主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使其他绝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尽快得到实现,也考虑到其他业主房屋拆除唯独周余房屋不拆带来的安全隐患,而将周余房屋一并拆除。所以拆除行为合理合法。
林律师指出:街道办未与周余就涉案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拆除行为亦未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还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街道办强制拆除周余房屋没有法定职权、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其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再次采纳了冠领林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街道办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撰稿人:郝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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