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房屋被拆又被恢复原状,影响拆除行为的性质吗?冠领代理湖北武汉强拆案胜诉
刘女士在湖北武汉某地拥有一处房屋,自2010年起,她就住在这里。当地政府实施项目改造,将刘女士的房屋划入了征收范围,因为拆迁部门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亦低于正常标准,所以刘女士迟迟未就拆迁补偿与拆迁部门达成一致。
2021年7月的一个晚上,刘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房子被拆了。刘女士见状,赶忙报了警。经过公安机关核实,是拆迁部门委托某征收服务公司在拆除隔壁房屋时,将刘女士的房子也一并拆除了。得知此消息的刘女士,既气愤又无奈。
于是,她几经咨询,了解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解决拆迁问题上口碑不错,便求助冠领刘番律师。刘番律师经过实地调查后,详细分析了刘女士的案件情况,遂代理刘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得知自己被起诉后,相关拆迁部门迫于压力,连忙联系该征收服务公司按照“原址原面积原结构”的原则对刘女士的房屋恢复了原状。同时,该拆迁部门联系到刘女士,并向她解释,该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征收服务公司的误拆,现在已经恢复了原状,希望可以撤诉达到和解。
拆迁部门面对法律的压力,将刘女士的房屋恢复了原状,但是,该拆除房屋行为的性质就会因此而改变吗?面对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冠领刘番律师代理刘女士毅然决然地选择了诉讼。
法庭上,拆迁部门辩称:
案涉房屋并不是非法强拆,而是因为拆迁办单位的工作失误而拆,并且已经恢复原状,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针对对方的辩解,冠领刘番律师指出:
首先,刘女士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不具备拆除房屋的条件下,拆迁代办机构将其房屋拆除的行为显然违法,拆迁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对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拆迁部门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履行过任何行政强制法律程序,该拆除行为亦不符合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最后,尽管拆迁部门称其误拆房屋,现在已经恢复原状,但该拆除房屋的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因拆除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刘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该拆迁部门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此提醒广大拆迁户,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不要错过自己宝贵的维权时机;若遇到征收部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撰稿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审核律师:龚俸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