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南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新办法施行:10%农民不同意就不能征
2022年9月1日,南京市政府出台的《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主要依据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其中也不乏关系征地补偿的诸多创新,下面结合农民朋友最关心的问题,就该办法的4大亮点进行总结。
一、超过10%农民不同意就不能征收
我们知道,征地本身具有强制性,往往不会因个别农户的意见而改变。不过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农民朋友在征地过程中会表示“我不想征地”“不想搬迁”等情况,尤其是农村宅基地有自己的院落,搬到楼房诸多不便,便不想搬迁。
针对这类情况,2021年9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调整,确定了“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再进行征地审批”的征收程序,但是签约比例到底达到多少才能审批征地,该条例并没有具体规定。
对此,南京市出台的新《办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百分之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超过10%的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那么就不能申请征地。
二、土地补偿费至少7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对于农民朋友最关心的补偿问题,南京市出台的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安置人员所有,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并非全部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新《办法》第32条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最多只能留下30%,其余至少70%都应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费后,以各种理由超额截留,甚至是不予发放,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地农民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也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安置补助费如何处置农民说了算
此前,农民通过征地拿到的安置补助费往往强制存到社保账户中。资金流向不透明,农民看不到实钱,有些征收方将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混为一谈,间接克扣农民征收补偿费,导致双方矛盾纠纷频发。
新《办法》第32条第二款中规定:“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时,安置人员应当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是否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确认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认不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人员本人。”
新《办法》不仅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还将安置补助费的处置权交给农民,由其自主决定是否抵缴社会保障费用,费用划分更加明确。
四、房屋安置向“房等人”转变
另外,新《办法》第21条规定:“涉及房屋征收且安置房建设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征收土地申请时,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安置房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安置房用地随国家重点公路、铁路项目一同报批的除外。”
过去在集体土地征收时,会出现农民房屋已经被拆除、而安置房建成交付遥遥无期的情况,有的农民需要在外过渡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新《办法》规定,在征地报批时需一并提供安置房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从而有效缩短安置周期,逐步实现从“人等房”向“房等人”的转变,进一步强化补偿安置的落实。
总之,根据《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必须考虑农民意愿,征地补偿费必须要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如果出现违法征收,或是村委会擅自截留土地补偿费等情况,被征地农民千万不要坐以待毙,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