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不配合住宅征地拆迁价值评估而承担不利后果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6-23 14:07:41
2019年2月,安徽某地政府作出住宅征地拆迁决定,对包括张德发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张德发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张德发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9年5月24日,征收部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张德发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并决定经入户按实评估后,再按规定对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张德发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有关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报告,确定了不包括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在内的评估价值。因张德发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并未损害张德发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了张德发的诉讼请求。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在住宅征地拆迁中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被征收人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
编辑:梁盼喜
审稿: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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