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国家赔偿没有货币补偿方案?冠领律师助当事人获赔100多万
国家赔偿申请书已经邮寄给相关部门一段时间了,赵顺(文中除律师外皆为化名)还是满怀期待地等着,即便已经超过了法院要求的《赔偿决定书》作出的时间。
又过了几个月,《关于对赵顺被拆房屋的赔偿决定》终于送到了,可是赵顺却大失所望。该方案中并没有他想要的货币补偿,只提供了产权置换。
赵顺又联系了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李瑞丽律师。此前,2019年3月,赵顺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可是还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直接被强拆。正是在李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决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赵顺对李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很信赖,便继续将此案委托给李律师。
李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刻分析案情,搜集整理相关材料,指导赵顺固定12组证据,撰写起诉书,将相关部门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李律师指出:
一、《赔偿决定书》不合法,其超出法院要求作出的时间。
二、《赔偿决定书》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不合理,其只对产权置换作出决定,并未提供货币补偿方案。
三、《赔偿决定书》的赔偿标准不合理,应提高。其载明“参照相关文件和方案”来补偿,但并未说明具体的文件和名称。
四、《赔偿决定书》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不合理,其未对拆迁补偿、装修、财物损失、租房等费用作出赔偿。
相关部门辩称:
赵顺所要求的房屋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出具的补偿金额根据《拆迁补偿办法》确定,与其他拆迁村民享受的补偿方案一致,符合公平性原则;赵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装饰装修损失和财物损失,且装修装饰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中;租赁等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应赔偿。
对于相关部门的辩词和证据,李律师一一反驳:
一、相关部门认为应按照《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拆迁安置,但赵顺的房屋被相关部门强拆且拆迁项目时间跨度较长,制定《拆迁补偿办法》所依据的政文已被新政文取代,相关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关部门在对赵顺房屋的拆除过程中,室内物品由拆迁人员搬出运走,但未制作清单交给赵顺签字,搬运的物品也不知所踪,相关部门无证据对此证明,因此要作出相应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需赔偿赵顺房屋价值损失154.7万元、房屋装修装潢费和财产损失费15万元、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的临时安置费2.6万元,若相关部门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日之内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撰稿人:陈婉燕
审核人:董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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