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房屋拆迁律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遇到政府或是开发商等拆迁的时候,必须要先确定补偿安置方案,让居民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为了确保补偿能够落实到实处,双方会签订相关协议,但是依然避免不了发生纠纷。那么,遇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此外,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在物权纠纷案由中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合同纠纷案由部分设置了第92项“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2、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在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导致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法院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房。拆迁中可根据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进行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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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萌萌
审稿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