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再度归家房屋仅剩一半?冠领律师助离家数载男子上诉成功
一名男子离家许久,再回去万万没想到,发现家中房子“消失”了。
周伟(文中除律师名字外均为化名)家住安徽省阜阳市的一个村中,其因触犯法律,2011年至2020年一直在监狱服刑。等到周伟刑满释放回到家后,他发现家里院子前面过道的三间房屋没了,只剩院子后面的平房还在,经询问妻子吴佳才得知,是村里在2018年实施“拆违拆旧”,把那三间老房屋给拆了。
于是,周伟就此事找到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周伟觉得好端端的房屋,在没有征求他意见的情况下,说拆就拆了,现在赔偿也达不到要求。他越想越生气,便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1年的一天,经过多方了解的周伟,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并委托钱亚洲律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村委会诉至当地法院。因为向当地法院提起的是民事赔偿诉讼,后查明房屋拆除方系镇政府,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所以法院没有受理此次起诉。
随后,钱亚洲律师迅速整理相关资料,于当年8月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诉称,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实体及程序皆违法,侵害了周伟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这次审判中,当地法院认为,周伟的妻子吴佳及其子女一直居住在被拆除的院子里,镇政府在2018年实施拆除时,吴佳及其子女已知该拆除行为。周伟现在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该案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应当不予受理,因已经立案,则裁定驳回起诉。
钱亚洲律师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该案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钱亚洲律师后又代周伟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继续审理此案。首先,涉案房屋建造于1997年、1998年,周伟与吴佳于2004年登记,因此该房屋系婚前财产,吴佳无权对该房屋提起诉讼。其次,周伟直到2020年11月才获得释放,于2021年年中就开始寻求司法救济,且之后才得知房屋系镇政府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周伟因是在出狱后才知道家中房屋被强行拆除,起诉期限则应从其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因此周伟于2021年8月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
基于钱亚洲律师提供的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条文准确,最终中级法院判决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定其继续审理此案。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撰稿人:李萌萌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
审核律师: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