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行政诉讼律师-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关系
很多人对行政法相关内容并不了解,对于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并不能作出很好的区分,对此冠领律师结合相关案例,对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内容进行解读:对此,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给付救济。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责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将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对当事人作出补偿方案,并且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决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或由行政机关作出补偿方案的,应当认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选择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在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享有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且前述行政判决与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请求并不重合,不属于重复起诉。
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在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先行处理,对赔偿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处理,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并非为赔偿请求人设置赔偿程序障碍,而是为了充分保障争诉双方的合法权益,畅通赔偿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中,行政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已经充分接触,双方对赔偿事由、赔偿诉求、损失情况掌握更加清楚,赔偿请求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更有利于妥善解决实体赔偿问题。在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对补偿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仍难以处理的情形下,可以认为其对赔偿问题的处理也无可能。在行政处理程序已经明显无法解决赔偿问题的情形下,如果仍然要求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会增加赔偿程序的繁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前述情形应当视为赔偿请求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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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魏苗苗
审稿人:冯昱
文章类型: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