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未与全体共有人签订补偿协议有效吗
在签订房屋拆迁时,应当与全体共有人共同签订。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签订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物资局职工雷凯军(文中均为化名)购买了单位房改房一套,房屋为两层,建筑面积为101.06平方米。雷凯军和其妻子李依依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雷小力、次子雷小阳、长女雷婷婷。2014年7月21日,雷凯军因病死亡。
2016年5月17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县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雷凯军购买的房屋也在征收之列。房屋在征收前分别由雷小力、雷小阳居住和出租。
2016年5月18日,县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与李依依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由雷婷婷代理李依依签订,协议的乙方由李依依、雷婷婷、王敏签名,雷婷婷未注明为李依依的代理人,征收补偿方式为政府采购安置房回迁(产权调换)。2017年8月7日李依依在月亮湾小区选择两套回迁房。2019年12月23日,李依依交纳结算差价款115855元。
2020年1月8日李依依与王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月亮湾的其中一套回迁房XXX以32.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敏。后来,雷小力和雷小阳并不认可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于是就将县房屋拆迁服务中心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需查明的焦点为县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与李依依、雷婷婷、王敏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被征收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雷凯军,该房屋购买于雷凯军和李依依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雷凯军于2014年7月21日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房产的一半应归李依依所有,另一半转化成遗产,依法应当由雷小力和李依依、雷小阳、雷婷婷继承。因此,2016年5月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房屋应为雷小力和李依依、雷小阳、雷婷婷共同共有,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能遗漏。
而被告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显然没有对涉案房屋被征收时的产权归属和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的生存状况及家庭关系进行调查,被告只与房产的部分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与李依依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此时王敏和涉案被征收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更不享有任何权利,但被告同意王敏作为协议的乙方签名,使王敏成为名副其实的被补偿安置人,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被征收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被告和李依依提交的雷婷婷与王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1月8日,印证了王敏在2016年5月18日,被告与李依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不应当是被补偿安置人,王敏的名字是2020年1月8日之后添加上的。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应当直接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添加购买人的姓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补偿人具有特定性,那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不是安置房的购买人,被告同意直接将购买人的姓名添加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使其成为补偿安置对象,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应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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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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