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是否系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不能“一刀切”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6-24 09:50:50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那么,无证房屋均为违法建筑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无证房屋是否系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不能“一刀切”

  2002年,李书平(化名)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30平方米的安置房,但因拆迁方的原因,李书平未能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权属证书。

  李书平入住该房屋前,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在取得拆迁方的同意后,他在安置房的北侧进行扩建,将130平方米的房屋扩建至200平方米,同时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00平方米。

  该区执法局向规划部门发出《商请函》,询问李书平400平方米的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作出《复函》,称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接到复函后,区执法局认为该房屋符合《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情形,向李书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拆除400平方米的房屋。

  李书平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李书平的维权之路并非坦途,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案涉建筑物系应拆除的违法建筑,驳回其上诉。

  维权之路连连受阻,但李书平始终认为其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根源在于拆迁方在建造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如今却要自己承当不利后果,是在不公平,于是他又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李书平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拆迁安置房,其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应属于没有瑕疵的合法房屋,并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因拆迁方的原因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该无证房屋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李书平承担。另外,区执法局在《商请函》中并未告知区规划部门,而案涉房屋中有部分是拆迁安置房,势必影响区规划部门的判断。因此,拆迁安置房之外的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而拆迁安置房部分则不应被拆除,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该部分内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关于限期拆除拆迁安置房的部分内容。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无证房屋是否系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不能“一刀切””一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撰稿人:张萌

  审核律师: 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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