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广西拆迁律师:约定的补偿安置无法履行能变更补偿方式吗
“要钱还是要房”,这个选择绝不简单。不过,随着城市限购的进一步推进,不少被征收人面临选择时会更倾向选择安置房补偿,但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安置房迟迟不能实现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0年,广西某市政府为扩建道路及修建小学需要,征收了数百户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市政府向被征收人安置回建地。王先生等一众被征收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且安置回建地确实没有降低已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在签订协议时,十分干脆利落。
哪知,安置回建地的相关事宜久久没有消息。经询问,王先生等人才知道,原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历史原因,安置回建地的计划已经泡汤。这可急坏了一众被征收人,补偿还没有着落,房子却已经交出甚至被拆除,这可如何是好?
自2017年起,部分被征收人陆续向当地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政府兑现回建地,并作出赔偿。
法院经审理发现案件形成有多重因素,涉及当地政府历史遗留问题,单纯依靠法院判决,很难解决问题。那么,如何既能使被征收人尽快获得延迟多时的补偿利益,又能实质性化解补偿安置僵局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据此规定,法院多次与涉案市政府及被征收人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同意按市场评估价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的解决方案,维护了群众利益,也为当地政府解决了难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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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核律师: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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