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律师解读:拆迁房屋如何评估?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6-21 13:43:49    

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相应补偿,而补偿价值的多少要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那么实践中,拆迁房屋是如何评估的?下面拆迁房屋律师为您解读:拆迁房屋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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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来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若征收方直接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属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2、评估机构如何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流程一般如下: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3、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指出报告所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收到该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原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变的,该机构应同样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房屋进行评估,是为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这关系到被征收人能获得多少补偿,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起来,另外如果有其他拆迁房屋评估相关疑问,建议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房屋律师

编辑:梁盼喜

审稿: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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