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西安城中村拆迁律师回答征收方私自将拆迁款打入村民账户是否合法
征收方是否能在作出《补偿结果通知书》后便强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西安城中村拆迁补偿事件
宋明(化名)是西安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9年11月12日,因城改项目建设秩序,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决定征收包括宋明宅基地和房屋在内的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2020年8月1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向宋明作出《补偿结果通知书》,并将补偿款预存于银行专门账户。宋明对该补偿结果不满,拒绝搬迁。
2020年8月31日,街道办在未出示任何手续,也未与宋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宋明合法房屋强行拆除,使宋明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宋明认为,街道办的强行拆除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街道办于2020年8月31日强制拆除宋明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街道办拆除宋明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结合宋明、街道办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本案的起因系街道办在宋明所在区域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引起的行政争议,街道办当庭对此亦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进行催告,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街道办虽然对宋明作出了“补偿结果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已被省自然资源厅撤销,应视为未对宋明作出相应补偿决定。且宋明对该补偿结果并不认同,亦未接受补偿款,街道办在宋明对该补偿通知提出复议期间强制拆除宋明房屋,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对宋明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街道办于2020年8月31日拆除宋明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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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