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民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的处理原则-北京冠领律师征地补偿案例
我国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予以施行,该条例现行有效,为我国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规范、居民的居住、财产等权益保障以及城市化进程保驾护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该条例不仅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提供指引,由于我国尚未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实务中,拆迁部门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通常也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等。
但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毕竟不同,集体土地上征收的一些问题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最高法近日发布一起类似的案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为您举例说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民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的处理原则”的相关法律问题。
整村搬迁补偿案例:
黄大伟(化名)所在的市重新进行了城市规划,规划涉及到几个村子,需要整村搬迁。2010年,黄大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相关部门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确定对黄大伟及其他村民分配安置房,按照每户的人数确定安置房的大小,每个人40平米。
2011年,黄大伟的儿子黄小雨出生了,黄大伟向相关部门提交安置补偿40平米住房的申请。相关部门一个月后给予答复,决定不予安置补偿。
黄大伟能请求增加40平米的安置补偿吗?
律师说法:
最高法在类似案例中进行如下说理: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侧重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更侧重于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
从征迁工作启动到安置房建成分配存在时间跨度,确定何时为征收补偿安置的时间节点,存在争议,因为不免有被征收人出生和死亡,该时间节点总牵涉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只要该时点的确定对全体征迁项目内集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就无明显不当。相关部门在2010年已经完成了补偿的相关工作,黄小雨在2011年出生,黄大伟不能获得额外40平米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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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郝鸿岳
稿件类型:拆迁网站
审核律师: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