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天津拆迁补偿律师回答违建粮油站房屋就该被暴力强制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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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粮油站房屋拆迁事件
宋世人(化名)在天津市某区××路××号××巷××号楼旁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是于1985年响应政府政策号召购买于粮站用来合法经营。2019年11月18日,当地街道办对涉案房屋及配套设施实施了暴力强制拆除,给宋世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宋世人认为,街道办暴力强制拆除宋世人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宋世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宋世人房屋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街道办辩称,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街道办具有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宋世人的房屋确系违章建筑,街道办在已经确认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与其他部门协调合作,和宋世人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动员工作,最终宋世人同意腾房,在宋世人腾出房屋后才实施了涉案行政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街道办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宋世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街道办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诉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2、街道办实施的拆除涉诉建筑物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虽然街道办提供证据显示涉诉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规划审批,能够证明涉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中,街道办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时,并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复函,且街道办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拆除前履行了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违法。考虑到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宋世人房屋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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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