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农村拆迁律师:承包的抽水站被强制拆除,承包人诉至法院成功维权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5-07 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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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律师:承包的抽水站被强制拆除,承包人诉至法院成功维权

  水站拆迁补偿事件

  1993年4月29日,魏大中(化名)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将抽水站承包给魏大中魏大中,承包期限为四十年。2002年6月20 日双方签订《关于水站的补充合同》,约定水站内所有设备归魏大中所有,后魏大中自筹资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抽水站修建起来,解决了周围几个村庄农田灌溉问题。2006 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水站产权和经营权归魏大中魏大中所有。后来,抽水站被列为征收范围。魏大中从未见过项目征收的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魏大中认为镇政府的征收行为无法律依据并存在程序违法。

  魏大中与镇政府就抽水站及附属设施等征收补偿进行过协商,但镇政府给付的补偿金额极低,根本无法保障魏大中的原有生活水平,故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2月,镇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未书面提前通知魏大中的情况下将魏大中房屋强制拆除,导致魏大中经营的抽水站因生产经营设备和场地被毁而不得不停止经营。魏大中认为,镇政府的征收行为无法律依据并存在程序违法,且抽水站被列为征迁范围,其作为水站所有权人,应依法享受征地安置补偿,镇政府在未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即将抽水站拆除且至今不给予任何补偿的行为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20年2月强制拆除魏大中位A村的抽水站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魏大中主体是否适格;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本案魏大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魏大中是A村抽水站的承包经营权人,其对相关设施、设备具有所有权,对此镇政府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镇政府认可在拆除案涉抽水站前,其就抽水站补偿事宜与魏大中协商。现魏大中的案涉抽水站被拆除,强制拆除行为直接影响魏大中的合法权益,魏大中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魏大中主体适格。

  关于焦点二,本案的起因是镇政府在魏大中所属村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引起的行政争议。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之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本案中,镇政府在未与本案魏大中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魏大中抽水站及附属设施拆除,于法无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征收案涉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催告魏大中交出土地,在魏大中拒不交付土地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魏大中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付土地义务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镇政府拆除魏大中抽水站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20年2月强制拆除魏大中位A村的抽水站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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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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