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拆迁补偿律师普法有关拆迁补偿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也就是说,征收必须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目前我国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产权调换。很多人把产权调换的房屋成为“拆迁补偿房”,关于拆迁补偿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1、关于拆迁补偿房的补偿标准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关于拆迁补偿房交付前,如何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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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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