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抚顺住宅拆迁补偿律师解答征收方不履行已签订协议如何得到补偿款
征收方不履行已签订协议?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抚顺住宅拆迁事件
刘敏(化名)原有房屋坐落于抚顺市某大街某楼某单元某号,房屋面积129.23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2011年10月20日,区土地储备拆迁开发中心公布规划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刘敏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该方案中记载“六、安置方式。(一)住宅房屋安置: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5)征收期间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征收期间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每月500元;4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每月550元;60平方米以上每月600元……。七、相关事项。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如不能按时回迁,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增加0.5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2012年9月25日,刘敏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征收方区征收办,乙方:被征收方刘敏,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房屋坐落在区××大街××#××号,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129.23平方米。二、乙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办法:1、乙方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每平方米补偿价格为8000元,乙方原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29.23平方米,乙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合计为1033840元。2、乙方要求安置200平方米的新建非住宅房屋。4、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拟安置乙方的新建房屋在6号楼1、2层,具体位置待规划设计图出图后甲乙双方再另行商议。”协议签订后,刘敏房屋被拆迁,但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没有履行上述协议为刘敏安置非住宅房屋,刘敏多次找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反映情况要求履行协议安置房屋,但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规划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给刘敏进行货币补偿及赔偿损失。2、判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给付刘敏房屋征收补偿款1033840元,利息405265.28元,过渡期补助费383813.10元。
庭审中,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辩称理由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但不同意刘敏的补偿要求,提出补偿按照房屋被拆迁时的动迁政策及补偿标准、征收补偿程序等执行。
律师观点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体适格。本案中,因城区改造等原因,刘敏房屋被依法征收,刘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后在回迁之时,双方因协议中记载的被拆迁房屋性质以及没有非住宅房屋可供刘敏回迁安置等原因,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至今未对刘敏进行回迁安置。庭审中,刘敏明确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要求以货币形式对其进行补偿。经查,刘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中没有约定解除协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本案中,因刘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亦表示同意解除行政协议,刘敏请求解除行政协议的诉讼主张符合上述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刘敏提出以货币形式对其进行房屋补偿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因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未按照约定为刘敏安置回迁房屋,解除行政协议,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作为违约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补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征收房屋应予补偿的价款标准。关于房屋补偿款标准问题,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认为按照非住宅标准每平方米8000元进行房屋补偿不合理,但根据刘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记载,刘敏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未向本院提交其抗辩理由的相关依据,故每平方米8000元的标准为征收当时协议双方的合意,刘敏请求按照8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并无不当,即房屋补偿款为129.23平方米×8000元/平方米=1033840元。
关于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一节,根据该地块安置方案中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情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对刘敏未能及时回迁产生的过渡期给予补偿。刘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时间为2012年9月25日,双方认可过渡期为两年,故两年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每月600元,超出过渡期每月增加0.5倍即9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解除刘敏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二、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刘敏刘敏给付房屋补偿款1033840元。三、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刘敏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24个月)按每月600元计算,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月按9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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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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