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多位所有人时,征收方是否只需跟其中几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便可拆除房屋
当房屋有多位所有人时,征收方是否只需跟其中几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便可拆除房屋?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刘大力(文中均为化名)在A县康乐街道福星村一组拥有一处住宅,用地面积为218.3平方米。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刘大力有六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刘刚、刘云、刘勇,和女儿刘兰、刘平、养女刘心。刘大力夫妇死后,该房屋于2019年12月21日,在村委会组织刘大力的儿子刘云、刘勇、刘刚三兄弟进行协商,书写了一份分割协议:房屋共187.64平方米,由刘勇分得35.43平方米,刘云分得81.82平方米,刘刚分得70.39平方米。刘勇、刘刚均在分割协议上签名,刘云未在协议上签名。刘云、刘平、刘心、刘兰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1月3日,A县某事处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故,兄妹四人诉至法庭,请求判决:确认A县某事处A县某事处强制拆除刘大力位于江西省A县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涉案房产是刘平、刘云等人父亲名下的产业,A县某事处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四原告均有权提起诉讼。
涉案房屋仅有部分由刘勇、刘刚签订了《补偿协议》,刘勇、刘刚放弃诉讼。还有部分并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的规定,A县某事处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前,应当对房屋所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拆除决定和催告履行通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理由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A县某事处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时,没有向四原告送达相关决定和催告履行通知,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剥夺了四原告的相关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A县某事处A县某事处强制拆除刘大力位于江西省A县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购买的房屋被认定为“当房屋有多位所有人时,征收方是否只需跟其中几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便可拆除房屋?”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