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多位所有人时,征收方是否只需跟其中几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便可拆除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4-28 12: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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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多位所有人时,征收方是否只需跟其中几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便可拆除房屋

  刘大力(文中均为化名)在A县康乐街道福星村一组拥有一处住宅,用地面积为218.3平方米。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刘大力有六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刘刚、刘云、刘勇,和女儿刘兰、刘平、养女刘心。刘大力夫妇死后,该房屋于2019年12月21日,在村委会组织刘大力的儿子刘云、刘勇、刘刚三兄弟进行协商,书写了一份分割协议:房屋共187.64平方米,由刘勇分得35.43平方米,刘云分得81.82平方米,刘刚分得70.39平方米。刘勇、刘刚均在分割协议上签名,刘云未在协议上签名。刘云、刘平、刘心、刘兰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1月3日,A县某事处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故,兄妹四人诉至法庭,请求判决:确认A县某事处A县某事处强制拆除刘大力位于江西省A县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涉案房产是刘平、刘云等人父亲名下的产业,A县某事处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四原告均有权提起诉讼。

  涉案房屋仅有部分由刘勇、刘刚签订了《补偿协议》,刘勇、刘刚放弃诉讼。还有部分并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的规定,A县某事处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前,应当对房屋所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拆除决定和催告履行通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理由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A县某事处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时,没有向四原告送达相关决定和催告履行通知,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剥夺了四原告的相关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A县某事处A县某事处强制拆除刘大力位于江西省A县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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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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