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广州商铺拆迁律师:承租的服装店遭遇拆迁,承租人有资格起诉维权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4-28 10:21:5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然而该条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却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当承租的房屋遭遇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起诉维权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广州商铺拆迁律师:承租的服装店遭遇拆迁,承租人有资格起诉维权吗

  林先生在广州市某区租了一间商铺用于经营服装生意,开店没多久,当地区政府便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交接协议》,约定该房移交区政府处理。起初,林先生认为这份协议不会影响自己经营,也就没放在心上,可随后区政府发布的一系列《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却让他猛然惊醒,自己的生意怕是做不成了。

  果不其然,2017年3月30日,当地区政府向林先生发出通知,要求他在7日内腾空房屋。接到通知后,林先生便开始寻找新的商铺,虽然该房屋仍在租赁期内,但他知道早搬晚搬都是要搬,和气才能生财,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就在他找新商铺的期间,当地区政府组织人员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拆的虽然不是林先生的房子,可是他仍然损失不少,除房屋里的装饰装修外,还有一些商品库存也被掩埋在废墟之下,林先生认为区政府拆除商铺的行为违法,打算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林先生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对林先生在该房屋上的装修装饰、放置的物品以及正当行使的经营权均造成了损害,应当认为林先生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林先生具有原告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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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 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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