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三门峡拆迁补偿律师解答户口外迁就不能得到安置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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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房屋拆迁补偿事件
张峰(化名)于1986年11月24日出生在三门峡市A村。随后在该村入户,并分配有土地。后转出户口至某区15号。张峰的母亲及姐姐至今仍然是A村民。张峰于2009年8月份,以转让方式取得张峰舅舅在A村五组的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修建宅院。后因商务中心区建设,张峰的宅院及房屋被政府拆迁。张峰2016年10月诉至市人民法院,诉请乡政府及村委会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80号文件规定,给予张峰100平方米的安置房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在庭审中,乡政府及村委会当庭表示愿意给张峰在一个月内处理,张峰为此撤诉。张峰撤诉后,乡政府并未在其承诺保证的期限内给予张峰100平方米的安置房诉求做出处理。
律师观点
乡政府2012年3月30日,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务中心土地征用和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了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证明乡政府系本案的责任主体。
张峰出生于三门峡市A村,出生后入户该村,后虽将户口迁出,但其原籍应属A村。张峰受让其五舅的一处宅院并修建房屋有村委会等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张峰的情况应符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80号中关于拆迁安置政策的规定“原籍在本村,有宅基地无责任田,原则安置100㎡(建筑面积)的安置房”的情况,张峰的诉求,得到了所在村委会的支持,乡政府长时间对张峰要求不予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乡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张峰100平方米的安置房诉求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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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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