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以办理回迁房屋所有权为由收取费用拒不归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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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事件
2010年张绣(化名)房屋被拆迁。2011年12月,张绣被回迁安置到某小区5号楼1单元502号。随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收费人员以办回迁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收取了张绣6000元房改预收款。然而,张绣办理回迁房屋所有权证时办证单位不承认这笔收款,又收取张绣3850元房屋维修款,于是张绣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处询问,工作人员称领导已换届不知道当时收取张绣预收款的具体政策,钱在哪里也不知道,张绣多次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返还收取张绣的预交房改款6000元及九年的利息243元。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辩称,张绣诉称情况属实,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已通过决议,同意向张绣返还该笔预交房改款,但需要时间拨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律师观点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且具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的主体资格。关于张绣请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返还收取预交房改款6000元的主张,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该项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返还,故对张绣该项诉讼请求应该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张绣请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给付243元利息的主张,综合考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以及张绣的损失,张绣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张绣预交房改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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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