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某地房屋被征收却只签协议不给补偿款怎么办-北京冠领律所吉林拆迁诉讼
房屋被征收却只签协议不给补偿款?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吉林房屋征收事件
李文龙(化名)在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有一处面积为85.28平方米的房屋。随后,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随后,李文龙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将李文龙拥有的面积为85.28平方米的房屋调换成面积为89.43平方米的房屋508号。在该协议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约定,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2014年12月30日前应将协议中安置房屋交付给李文龙。但截至现在,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只是对李文龙所有房屋进行了拆迁,并未建成协议中的安置房屋,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已无法履行合约内容。因此,李文龙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法诉至法院,1、请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给付李文龙房屋征收赔偿款与补偿款共计269536.10元,2、解除李文龙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
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辩称,1、建设项目的征收与补偿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其只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作为本案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体不适格。2、李文龙主张经济损失补偿款269536.10元没有依据,亦不应当由其给付。
律师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李文龙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李文龙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自家房屋予以拆除,而安置房屋至今未交付,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理应赔偿李文龙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因此,对李文龙要求解除《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并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的价值,本案中,由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当按照当年同等地段楼房的市场价赔偿李文龙房屋价值损失。因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提供2014年周边楼房的市场价,李文龙主张参照当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x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回迁安置房屋价格,五层2230元/㎡计算,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其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损失199428.90元(2230元/㎡×89.43㎡)的诉请有理有据。
关于逾期租房补助,李文龙主张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李文龙应获得的租房补贴85.28㎡×5元×2倍×74个月=63107.20元的诉请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关于越冬补助,根据6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第14条“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的规定,因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如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李文龙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给付2014年至2020年的越冬补助7000元的诉请合情合理,应予以认定。
综上,应该认定李文龙的合理损失为269536.10元。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解除李文龙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李文龙各项损失共计26953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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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