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方越职将房屋强拆了怎么办
在未与被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便将其房屋强制拆除。当事人该如何诉讼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孙立(文中均为化名)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于2019年6月15日被拆除,孙立于2020年4月27日拨打110报警求助,要求调查强拆主体。公安局答复:“经调查核实,您反映的问题系动迁办拆迁,不在公安机关受理范围,已于报警当日建议报警人到动迁办或法院解决。”孙立于2020年5月27日向市房产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于同年8月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经查,2008年6月23日,房产局向城建局下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为:“你单位因土地储备项目建设,需拆迁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经审查具备拆迁调解,予以批准,特发此证。同日,市房产局作出拆迁公告,载明:“根据批准,城建局委托第二房拆中心实施拆迁。”
2018年,市房产局作出延长拆迁期限公告。2019年10月12日,区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对该地块居民孙立等人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了部署。
会议指出,A地块于2008年6月由区城建局委托区房产局第二拆迁中心负责拆迁工作。2015年根据区主要领导安排有征收办协助该地块剩余补偿工作。截止目前,剩余3户未达成协议。2019年6月12日,城建局委托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该住户结构安全性综合鉴定评级为CS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
6月15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该楼安全拆除,A地块土地完成平整。目前该项目仍剩余3户居民未达成协议,要求A地块原地安置。会议议定事项如下:鉴于王海玉、孙立、张辰的房屋现已拆除,会议原则同意王海玉、孙立、张辰3户原地回迁,由第二房拆中心负责,城建局、征收补偿中心配合,与王海玉、孙立、张辰3户签订原地回迁协议。”
关于本案适格被告问题。本案中,被诉的拆除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在该行为作出时行为主体即已确定,但本案原告无法举证该行为的实施主体,城建局及工信局均否认实施了拆除行为。因城建局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信局或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工信局实施了拆除行为,根据工信局提供的2019年10月12日和区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及各方提供的拆迁公告,城建局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同时作为第二房拆中心的委托人,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推断城建局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故本案的适格被告为城建局,工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城建局虽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但不具有强制拆迁的权利,案涉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因该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城建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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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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