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所莆田拆迁律师解答征收方未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是否违法
征收方未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是否违法?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莆田房屋拆迁补偿事件
2018年9月5日,刘红(化名)、镇政府签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方式)一份,协议书约定:镇政府征收刘红坐落于莆田市××区的房屋,并支付刘红被征迁房屋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及奖励金等各项费用合计643985元。刘红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自行搬迁并腾空交房。刘红在达成协议并在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两个月内,由镇政府一次性支付给刘红房屋拆迁补偿款。如镇政府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刘红。协议签订后,刘红依约如期搬离并交付房屋,但镇政府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征迁房屋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及奖励金等费用给刘红。
经刘红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后,镇政府才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支付160996元,2019年1月22日支付386391元,2019年5月31日支付64399元,2019年7月25日支付32199元。综上所述,刘红、镇政府之间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刘红依约搬离、交付房屋,镇政府无故拖延支付被征迁房屋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及奖金等费用,已严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请求镇政府向刘红支付违约金9543.86元{其中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18日643985元×4天×0.02%=515.19元;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月21日(643985元-160996元)×60天×0.02%=6182.259元;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30日(643985元-160996元-386391元)×129天×0.02%=2493.23元;2019年5月31日-2019年7月24日32199元×55天×0.02%=354.19元}。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一、镇政府在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已积极履行了申请拨付补偿款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即使认定镇政府存在违约行为,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综上,镇政府在案涉协议签订后已积极向上级申请拨付补偿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应驳回刘红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其中(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故本案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且原、镇政府主体适格。刘红、镇政府双方签订《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镇政府未按协议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刘红主张按协议约定支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违约金,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镇政府辩解“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镇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刘红支付违约金9543.86元{其中643985元×4天(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18日)×0.02%=515.19元;(643985元-160996元)×64天(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月21日)×0.02%=6182.25元;(643985元-160996元-386391元)×129天(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30日)×0.02%=2492.23元;32199元×55天(2019年5月31日-2019年7月24日)×0.02%=35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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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