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集体土地征收律师答复补偿安置协议形同虚设怎么办
签订安置协议后,镇政府仅履行部分,其它的便不再履行,当事人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蔡鹏飞(文中均为化名)名下有一处建筑面积为85.02平方米的房屋,主体为砖瓦结构。因“城香园项目”建设需要,2014年10月23日镇政府和蔡鹏飞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10日内,蔡鹏飞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付给镇政府拆除。
蔡鹏飞选择实物安置方式,所选安置房位于某小区2幢2单元2604室,建筑面积约94.8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安置房总价款为104988元。蔡鹏飞依照约定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镇政府拆迁,镇政府于2019年11月将安置房交付给蔡鹏飞,但至今未办理结算手续等。
法院认为,蔡鹏飞和镇政府于2014年10月23日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事实清楚。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镇政府辩称因协议书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误差,故其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书全部义务,但镇政府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有关违法建筑的认定由法院判决确定,因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行政权的执法范围,并不是审理的内容。
蔡鹏飞于2014年已将房屋交付镇政府拆除,至今没有得到完全安置,为避免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社会财富损失,更为解决拆迁户现实的居住民生困苦问题,故对蔡鹏飞要求镇政府交付安置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镇政府辩称内容涉及公共财物的安全,故镇政府应在合理时间内就上述争议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履职予以调查处理。
蔡鹏飞与镇政府于2014年10月23日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如有违法建筑认定的误差,镇政府应及时依法处理,其不能因此而不履行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部分内容。故法院最终判决,镇政府应当履行安置协议中的约定,与蔡鹏飞进行结算,据实给付搬迁、过渡安置等费用,并协助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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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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