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辽宁拆迁律师解答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还能后悔吗
遇到拆迁,本来喜滋滋的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过后和他人聊天才发现自己的补偿比别人都低,此时,还能后悔重新签订补偿协议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辽宁拆迁补偿案例:
李某为辽宁省某地的当地居民,拥有一房屋。2008年,辽宁省某地因城市发展修路征收包括李某在内部分土地。2009年本地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征收土地告知通知书》,在村委的配合下清点了李某地上的附着物,于本年10月与政府签订了《搬迁协议》。
2011年某天,李某与其他村民闲聊,发现周边村民的补偿比自己多很多,而且对于相关拆迁信息了解甚少,自己的补偿明显低于他人,便找到政府要求解除协议,增加补偿。因协议已签,对方认为该协议在签订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解除,就这样双方一直处于协商不成的状态,为了要回自己应有的补偿,李某提起了诉讼。
但对方却以本案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为由拒绝了,那对方的说法合理吗?
行政诉讼中只有起诉期限,没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涉及的是实体诉权(胜诉权),起诉期限涉及的是程序诉权(起诉权),若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是法官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片面理解,需予以纠正。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即通常所说的诉讼时效,一般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即“知道”应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他人所说,口头告知的必须制作笔录,由相对人签字,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的“知道”。而在本案中,征收人在征收土地时并未在任何文件中告知李某起诉期限及相关规定。所以,就该案起诉期限可以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这样计算李某在起诉时还有半个月的时间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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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