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以违法建筑认定的误差就可以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4-20 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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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以违法建筑认定的误差就可以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吗

  安徽拆迁补偿事件

  刘江(化名)在安徽省某市村有一处建筑面积164.01平方米砖混结构的房屋。因当地环城路用地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5年5月2日,镇政府和刘江签订了《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10日内,刘江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付给镇政府拆除。刘江选择实物安置方式,所选安置房分别位于1、城北二期小区2幢2单元17-4室,建筑面积约94.8平方米安置房一套;2、城北二期小区2幢2单元24-4室,建筑面积约94.8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安置房总价款为206987元。刘江依照约定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镇政府拆迁,镇政府于2019年11月将安置房交付给刘江,但至今未办理结算手续等。故,刘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镇政府履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依照协议书向刘江交付安置房屋、进行结算,并给付搬迁、过渡安置等费用;2、判决镇政府协助刘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刘江与镇政府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事实,刘江的房屋及附属物已经被拆除。因协议书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误差,故镇政府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书,拆迁协议是否有效尊重司法审查结果。镇政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观点

  刘江和镇政府于2015年5月2日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事实清楚。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镇政府辩称因协议书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误差,故镇政府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书全部义务,但镇政府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镇政府主张有关违法建筑的认定由本院判决确定,因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行政权的执法范围,并不是本案的审理内容。刘江于2015年已将房屋交付镇政府拆除,至今没有得到镇政府完全安置,为避免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社会财富损失,更为解决拆迁户现实的居住民生困苦问题,故对刘江要求镇政府交付安置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镇政府辩称内容涉及公共财物的安全,故镇政府应在合理时间内就上述争议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履职予以调查处理。刘江与镇政府于2015年5月2日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如有违法建筑认定的误差,镇政府应及时依法处理,镇政府不能因此而不履行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部分内容。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依据镇政府与刘江于2015年5月2日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向刘江交付安置房;二、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后按镇政府与刘江于2015年5月2日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与刘江进行结算,据实给付搬迁、过渡安置等费用,并协助刘江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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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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