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4-20 10:44:41    

  摘要: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旧城改造事件

  2012年,市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决定对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先生的房屋正好位于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先生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400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

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吗

  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先生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6月14日,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先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之后因何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先生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先生认为,该决定侵犯了自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于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先生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选择权。最终,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律师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例的撤销判决从根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所以如若遇到上述情况,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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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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