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后迟迟得不到安置房,女子诉至法院维权胜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对于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安置补偿,而安徽的一位被征收人,房子被征收后,征收方却迟迟不落实安置补偿,无奈之下她只能诉至法院。那么,法院怎么判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安徽房屋拆迁案例
安徽省芜湖市某县的王秋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村中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面积达150平方米。2015年,因某项目建设需要,王秋香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当年6月1日,王秋香与镇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10日内,王秋香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付给镇政府拆除。
王秋香选择的是实物安置方式,即安置房。在选定安置房后,王秋香就如约把房子交由征收方拆除,等待获得安置房。然而房屋被实际拆除后,她却迟迟没有获得安置房,长期的等待让王秋香沮丧失落,一怒之下她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镇政府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依照协议向自己交付安置房屋、进行结算,并给付搬迁、过渡安置等费用,另外还要协助自己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被告镇政府辩称,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事实,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已经被拆除。因协议书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误差,故被告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书,拆迁协议是否有效尊重司法审查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事实清楚,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因协议书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误差,故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另外,被告主张有关违法建筑的认定由本院判决确定,因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行政权的执法范围,并不是本案的审理内容。
因为原告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由被告拆除,至今没有得到安置,为避免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社会财富损失,更为解决拆迁户现实的居住民生困苦问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安置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后与原告进行结算,据实给付搬迁、过渡安置等费用,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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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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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