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房屋拆迁案例-违建房遭遇强拆是否应当赔偿-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私搭乱建一直是影响市容市貌的不良行为,那么行政单位对于违建进行拆除,是否应当进行赔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吉林房屋拆迁案例:
永吉县人民政府为创建文明卫生城,改善县城居民生活、工作环境,依据永吉城(口前镇)总体规划,按照永吉发(1998)12号文件精神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县城主要街路两侧临时建筑的视察情况,于1998年9月2日至8日在县电视台连续七天播放了“限产权人七日内自行拆除口前镇主要街路(含兴华街)两侧临时建筑的通告,并交待了诉权和复议权。上诉人张绍华的两处浮房计144平方米坐落在兴华街西侧,位于该街30米道路规划红线内。因其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1998年9月21日,被上诉人张贴了“限张绍华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强行拆除”的强行拆除通告,上诉人仍逾期未拆。1998年9月24日下午,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诉人张绍华的两处浮房实施了强拆。张绍华不服,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上诉人张绍华的两处浮房均在该道路的30米规划红线内,虽取得了浮房所有权证,但其办理的是临时用地手续。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及时拆除”。被上诉人根据浮房的实际情况,认定上诉人的两处浮房属于临时建筑并无不当,且其实施的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被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上诉人张绍华持有的浮房所有权证的遵守事项中明确载明,“浮房所有权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房产管理的政策法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拆除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筑的建筑物,不予补偿。永吉县城乡建设局在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浮房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了永建发(1992)22号文件,且此文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很显然该文件不能作为判决对浮房补偿的依据,故上诉人张绍华主张应按该文件对其浮房予以补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吉林房屋拆迁案例-违建房遭遇强拆是否应当赔偿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