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浙江拆迁律师:评估报告刚刚送达就作出补偿决定合法吗
在实践中,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事关被拆迁人获得补偿的具体金额,至关重要,因此法律也赋予了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申诉的权利,拆迁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进行限制。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浙江房屋征收案例:
刘玲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浙江人,在当地有自己的房子,工作生活安稳幸福。2016年,当地因城市规划改造工程展开了征收项目,将刘玲玲一家的房屋划入了征收范围。
起初听到征收,刘玲玲是高兴的,以为能借此机会改善居住环境,但天不遂人愿。6月20日,房屋价值评估后,征收方向其送达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并要求其按照评估价格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根据评估,刘玲玲的房屋价值为80万,这让他不能接受。
刘玲玲家的房屋是一套大三居,位于市区,地理位置很好,周边差不多的商品房价格早已远远高出这个价格,80万元根本不够她置换一套差不多的新房,因此她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然而不等刘玲玲反应,6月25日,拆迁方便按照评估报告作出了《拆迁补偿决定》,并向刘玲玲送达,看着这份拆迁补偿决定,刘玲玲知道再不行动就晚了,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拆迁补偿决定》。
那么刘玲玲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做出《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诉。
而本案中,评估机构在6月20日将《评估报告》送达刘玲玲,但却在6月25日即按照该报告做出《拆迁补偿决定》,实际上限制了刘玲玲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的权利,间接损害了刘玲玲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同时也说明该《拆迁补偿决定》的做出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撤下了该《拆迁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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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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