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主张便利店为违建,行政机关应提供证据
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在遇到拆迁时,为了规避补偿责任,往往会通过拆违来代替拆迁,但主张违建,却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便利店拆迁补偿案例:
2013年,刘建忠(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向当地村委申请并获得批准,在村里的空地上建设了一处简易房用于经营便利店,还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9年,当地因高铁建设项目开展征收,刘建忠的便利店被纳入了征地范围,但是因对拆迁补偿不满,刘建忠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但是不久后,当地规划部门却向刘建忠送达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指明刘建忠的便利店属于未经批准建设而成,因此属于违建,要求他15日内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对此,刘建忠没有理会。
然而15天后,规划部门却真的组织人员对刘建忠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这让刘建忠感到愤怒,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规划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规划部门却辩称,刘建忠未经批准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规划部门却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刘建忠房屋属于违建的证据。
本案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在实践中,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在诉讼过程中也承担这相应的举证责任,未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的,应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本案中,规划部门认为刘建忠的房屋属于违建,但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可推定其在做出强制拆除决定时没有证据,因此其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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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